各车主朋友:
按照绍兴市府办抄第563号《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》的要求。具体实施如下:
一、国产车以初次登记时所发布公告为准,公告上排放标准为
GBl8352·3·2005国IV的车予以转入,采用GBl7691.2005排放标准的车予以转入。
二、进口车以出厂日期为准,2007年1月1后(含)生产的予以转入(有全国核查单或相关批准书)。
三、对达不到“国IV’’标准的轻型汽油车,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,不予办理注册登记。
四、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,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
辖区内转移登记。
以上标准执行日期从2012年1月1日执行,转入车以转出地车管所转籍登记日期为准(执行日期之前转出的,采用原标准执行)。
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